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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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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接受处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互联网等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举报材料的书写
        写清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及被举报人基本情况,特别要详细写清楚要举报的违法犯罪的事实。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但举报人确实不愿透露姓名的尊重本人意愿。 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是要受法律追究的。对同一举报内容,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露,不利于举报线索查处和自我保护。
      (五)对举报人的答复
        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其中,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在七日内将移送情况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三个月内将调查进展情况答复举报人。
      (六)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七)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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