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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8-06-05

来源:龙剑网

录入:周秀莉

审核:张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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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即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谁有权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每一名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都有权利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患有严重疾病的病情证明材料;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证明材料;有合适的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证明材料等。

   向检察机关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呢?
   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申请。

   申请通过什么方式提交呢?
   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向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可以直接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提出申请,能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没有申请,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符合启动条件时,也可以依职权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不予立案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的;
   (四)系累犯或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需要进一步查证属实的;
   (七)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有串供可能的;
   (八)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串供可能的;
   (九)系被通缉到案或者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十一)其他不宜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什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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